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什么
2024-11-2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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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将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并驳回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以下是对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原则定义
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具体来说,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商标局会以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申请日期的确定
1. 直接递交:如果申请人是直接递交申请文件,那么申请日期以递交日为准。
2. 邮寄递交:如果申请人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那么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如果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则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同一天申请: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就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那么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并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2. 优先权的享有:如果某申请人在国外第一次申请商标后,在六个月内又在国内就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或者在我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后,在六个月内又在国内提出注册申请的,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此时,可以将申请人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或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其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四、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确保了商标注册的公平性和秩序性。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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