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申请在先原则的标准是什么

2024-11-14 10:09 网友投稿

商标公告申请在先原则的标准主要基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具体来说,这一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会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并驳回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以下是对该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申请日期的确定

直接递交:如果申请是直接递交到商标局的,那么申请日期以递交日为准。

邮寄递交:如果申请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那么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如果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那么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但申请人如果能提出实际邮戳日的证据,则以该证据为准。

二、申请在先原则的适用

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申请,且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商标局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

优先权:如果某一申请人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或者在我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该商标并在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可以将该申请日期视为在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抽签决定:在同一天申请且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如果各申请人都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商标管理部门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商标公告申请在先原则的标准是基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来确定的。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尽早提交申请以避免因申请日期问题而失去注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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