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软件著作权维权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类关键证据来支持主张:
一、证明原告软件著作权有效存在的证据
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这是证明软件著作权存在的最直接证据。
软件文档:包括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设计文档、使用说明书等,这些文档可以辅助证明软件的原创性和著作权归属。
发表的证据:如软件的发布日期、发布平台、发布方式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软件已经公开发表的证据。
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如果软件著作权是通过受让或继承获得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来证明。
软件登记证书: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后获得的证书,是证明软件著作权存在的有力证据。虽然软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但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的、表面的证明。
二、证明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证据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这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此类证据往往难以获得。
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包括两者的程序、文档、界面等方面的对比,以证明两者之间的实质性相似。
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证据:如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接触证据:证明被告有可能接触到原告的软件,例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等。
在提供此类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软件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以确保证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
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相关财务账簿:这些账簿可以反映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账簿:这些账簿可以显示被告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四、证明被告主观过错的证据
被告的行为记录:包括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相关行为,如是否曾试图掩盖侵权行为、是否曾否认侵权等。
行业标准或惯例:如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内的标准或惯例,也可以作为证明其主观过错的证据。
在维权过程中,原告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因此,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原告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并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同时,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申请诉前禁令或诉前证据保全:在紧急情况下,原告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或诉前证据保全,以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或证据被销毁。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维权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明原告软件著作权有效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真实发生的证据、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证据以及证明被告主观过错的证据。在收集这些证据时,原告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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