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原则

2024-11-19 10:09 网友投稿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以下是关于商标注册原则的具体阐述: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强制注册原则: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包括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二、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可识别性或可辨别性,就是指商标的独特醒目、与众不同,能够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

三、商标合法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四、申请在先原则

定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特殊情况: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禁止抢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六、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原则是一个复杂而全面的体系,旨在确保商标的合法、有效和公正注册,从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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