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有哪些原则
2024-11-1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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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 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 强制注册原则:国家对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目前,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 申请在先原则: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会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3. 使用在先原则:
*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局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 显著原则: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5. 商标合法原则: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例如,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过,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6. 单一性原则:
*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7. 优先权原则:
*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不过,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商标注册原则还包括国家统一注册原则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等。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商标注册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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