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4-11-13 10:49 网友投稿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情况下,该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图样

限制改变: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改变原商标图样是为了更好地与在后注册商标相区别,那么这种改变是被允许并鼓励的。具体而言,不得改变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示例:如果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而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但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这种改变是为了更有别于注册商标,是被允许并鼓励的。

2. 商品或服务

限制范围: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具体而言,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

示例:如果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由于“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上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3. 附加区别标识

要求: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

适当性: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

示例: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从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4. 其他要求

善意使用:商标在先使用权应当基于善意使用。如果在先使用人并非出于善意,而是有意模仿或混淆注册商标,那么其商标在先使用权可能不被认可。

原使用范围:在先使用人应当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包括原使用地域、原使用商标图样以及原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

总的来说,商标在先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以确保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与商标在先使用权有关的信息或面临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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