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什么条件
2024-11-0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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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进行商标驳回复审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资格: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 申请时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 复审内容: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 提交材料:申请驳回商标复审,需要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外,还需要准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5. 交纳费用: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会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研究、集体讨论后,会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具体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前,详细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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