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原则是什么

2024-11-01 10:29 网友投稿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原则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先使用的时间要求

时间节点:商标在先使用权要求,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表明,先用权的时间节点是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

业务承继: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 在先使用的善意要求

善意使用:先用权人必须是善意使用商标。善意使用是指在先使用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或者已经注册,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如果先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或者已经注册,而仍然使用该商标的,则不构成先用权。

3. 在先使用的影响力要求

商标影响力: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通过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等方面来证明。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市场上没有产生任何影响,那么就不符合先用权的影响力要求。

4. 在先使用的持续性要求

持续使用:先用权人必须在原使用范围内持续使用该商标。这意味着,先用权人不能随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也不能随意改变商标的使用方式。只有在原使用范围内持续使用该商标的,才能构成先用权。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原则包括时间上的在先性、使用上的善意性、商标的影响力以及使用的持续性。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基础,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即使符合先用权的条件,先用权人也需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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